2人死亡!项目经理、安全员拒不服从总包管理移送司法机关!

发表时间: 2024-04-29 21:33:32 作者: 爱游戏体育登录网页版入口

  ,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的规定。

  (3)经专家论证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能够推断,事发电梯井顶部预埋吊环(吊钩)拔出破坏可能是由于存在超载使用,特别是在张某飞发现吊环(吊钩)松动后明知此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仅通过自行实施拉拔实验即认为吊钩承载力符合标准要求,而接着使用,并于5月3日即安排拆除脚手架,搭建爬揽器平台等作业,且在5月4日、5日持续使用松动的吊环(吊钩)冒险作业。

  (1)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电梯安装单位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未执行总承包单位、电梯安装委托单位关于停止施工的要求,直至事故发生,停工要求未得到落实。

  (2)安全指导和监控责任未落实,相关涉事单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某电梯安装公司擅自改变实施工程的方案,擅自提前拆除脚手架,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行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3)现场安全防范责任未落实,施工井道内未按规定配备并固定安全绳;未设置包括安全网、生命线在内的坠落防护装备;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电梯井道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王某超,某电梯安装公司项目经理。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安全巡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郝某军,某电梯安装公司安全员兼班组长,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持续使用松动的吊钩冒险作业、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江苏省住建厅《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

  2022年6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电子版下载方式:

  截至目前,住建部发布多份关于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小编进行了汇总,点击可查看全部(部分内容可下载)。

  建筑施工领域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作业5种基本类型。

  1.在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料台与悬挑平台上,在无防护的楼层、楼面作业。

  2.在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在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通道两侧,在各种垂直运输卸料平台的周边作业。

  即孔、洞口旁的高处作业。包括在2米及2米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若物体从洞口坠落,还会伤及下方人员。

  1.在建筑物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未安装正式栏杆)等周围作业。

  即借助建筑结构、脚手架、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由于没有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只能在可借助物上作业,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

  2.装拆塔机、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电梯、桩架,登高安装钢结构构件等作业。

  即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其特点是操作人员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危险性很大。

  2.进行悬挑平台或悬空梁板、雨棚等特殊部位的支拆模板、扎筋、浇砼等作业。

  即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在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时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方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高处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有设置防护栏杆、孔洞加盖、安装安全防护门、满挂安全平立网、必要时设置安全防护棚等。

  1.凡是临边作业,都要在临边处设置防护栏杆,一般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米至1.2米,下杆离地面高度为50厘米至60厘米;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也可在栏杆下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厘米的挡脚板或不低于40厘米的挡脚笆。

  2.对于洞口作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板、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

  3.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要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能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攀登,也不得随意利用吊车车臂架等施工设备攀登。

  4.进行悬空作业时,要有牢靠的作业立足处,并视具体情况设防护栏杆,搭设架手架、操作平台,使用马凳,张挂安全网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所用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5.进行交叉作业时,注意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上层可能坠落的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

  6.结构施工自第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电梯进出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米时,应设双层防护棚。

  7.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作业,遇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1.作业开始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检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诊断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悬空、攀登高处作业以及搭设高处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的物件及余料、废料均应及时清理,清理时禁止抛掷。

  4.遇六级以上大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漏雨、漏电等现象,应立即修理或重新设置。

  5.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时,必须经有关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施工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消除;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戴安全帽前,先检查外壳是否破损,有无合格的帽衬,帽带是否齐全,如果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更换。

  2.使用中,要可靠地挂在牢固的地方,高挂低用,防止摆动,避免明火和刺割。

  2023年5月5日7时30分左右,仪征市新集镇某项目地块17#楼东单元,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2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肆佰陆拾壹万陆仟玖佰肆拾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勘察现场等工作,并向仪征市人民政府和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仪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场局、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组成的“5•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了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日,扬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此次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技术鉴定及相关行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关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1)某电梯安装公司擅自改变实施工程的方案,采取了无脚手架安装方式,且在未达到拆除脚手架节点的情况下,擅自提前拆除脚手架。

  (2)电梯安装工张某飞、张某如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人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的规定。

  (3)经专家论证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能够推断,事发电梯井顶部预埋吊环(吊钩)拔出破坏可能是由于存在超载使用,特别是在张某飞发现吊环(吊钩)松动后明知此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仅通过自行实施拉拔实验即认为吊钩承载力符合要求,而继续使用,并于5月3日即安排拆除脚手架,搭建爬揽器平台等作业,且在5月4日、5日持续使用松动的吊环(吊钩)冒险作业。

  (1)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电梯安装单位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未执行总承包单位、电梯安装委托单位关于停止施工的要求,直至事故发生,停工要求未得到落实。

  (2)安全指导和监控责任未落实,相关涉事单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某电梯安装公司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擅自提前拆除脚手架,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行为,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违章行为。

  (3)现场安全防范责任未落实,施工井道内未按规定配备并固定安全绳;未设置包括安全网、生命线在内的坠落防护装备;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电梯井道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事故隐患整治责任未落实,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相关涉事单位未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已出现的吊钩预埋件松动的事故隐患。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发生在在建工地的具备使用功能前的特定种类设备(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高处坠落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1.张某飞,男,生前系某电梯安装公司电梯安装工。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吊钩松动后明知此事故隐患未整改,仅通过自行实施拉拔实验即认为吊钩承载力符合要求,并于5月3日在未达到拆除脚手架节点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提前拆除脚手架,搭建爬揽器平台等作业,且在5月4日、5日持续使用松动的吊钩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建议不予追究。

  2.张某如,男,生前系某电梯安装公司电梯安装工。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与张某飞持续使用松动的吊钩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建议不予追究。

  1.王某超,某电梯安装公司项目经理。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安全巡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郝某军,某电梯安装公司安全员兼班组长,擅自改变施工方案;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持续使用松动的吊钩冒险作业、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议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对某总承包施工单位、某监理单位、某建设单位单位在此次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1.产某波,某电梯生产公司南京分公司项目经理,对某电梯安装公司的安全指导和监控责任未有效履行;未严格要求某电梯安装公司作业人员遵守本公司制定的《报检、安装手册》;未严格要求并纠正某电梯安装公司拒不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某总承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未对提出的停止施工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控,督促某电梯安装公司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不力,建议由某电梯生产公司南京分公司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袁某,某总承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某电梯安装公司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组织消除已出现的吊钩预埋件松动的事故隐患,建议由某总承包施工单位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孙某平,某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某电梯安装公司擅自改变实施工程的方案的违规施工作业行为,未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建议某监理单位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杨某振,中核扬州某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落实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建议由中核扬州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此次事故中,相关参建单位对电梯安装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思想上均未能真正予以重视,均未能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果事发前,电梯安装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停工措施、电梯委托安装单位能够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强化对电梯安装单位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能够采取果断且坚决的措施使停工措施得以落实,事故应当能够避免;部分从业人员对自身岗位的危险性认知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作业行为粗犷,对保证安全的相关技术要求置若罔闻,如果从业人员能够认真执行施工安全要求、坚持不安全不施工,事故亦应当能够避免;在施工现场安装电梯的过程中,相关参建单位之间的协调管理工作未落实、落细,如果相关参建单位之间能够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安全的生产经营秩序,此次事故理应能够避免。

  1.某电梯安装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严格现场管理,遵守施工方案;进行高处作业等危险较大的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更加严格的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监督检查,杜绝“三违”行为,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明确时限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2.某电梯生产公司南京分公司,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依法严格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强化安全检查的效果,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3.某总承包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职责,特别是对交叉作业或危及其他方安全的作业,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协议,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4.某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及时纠正,认真督促参建单位作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参建单位予以整改。

  5.中核扬州某发展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落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6.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前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市市场局、住建局对在建工地的电梯安装工程,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强化对电梯安装单位的教育提醒,督促其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适时通报交流有关信息,合力做好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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