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十二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
发表时间: 2024-08-27 03:39:38 作者: 爱游戏体育登录网页版入口
动火作业时,动火点下部及周围的可燃物如果未及时清除,焊渣掉落引燃可燃物就会引发火灾。
作业场所周围如果存在可燃气体,遇火源就会引起燃烧,当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时,还会引起爆炸。
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不畅,可燃物料蒸气局部浓度过高,当达到爆炸极限时若遇到火源或高温,则会造成燃爆。再加上受限空间内人员疏散不便,还会加大对人员的伤害风险。
动火作业前,如果未将作业系统与周围带有物料的设备设施完全隔离,有几率存在物料异常串入系统,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国家规定作业人需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技能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技能低下,不能够满足作业要求,在作业过程带来的各种风险是不可预测的。
氧气瓶、乙炔瓶均属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动火作业时,气瓶放置位置不当,距离动火点过近的气瓶容易受高温烘烤而发生气瓶物理爆炸事故。如果火焰倒回到乙炔气瓶中,还会引起气瓶内乙炔气爆炸。
电焊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接线和电气线路敷设,如存在电线,接线不正确,漏电保护的方法不完善,在潮湿容器内作业绝缘不良,都会造成人员触电。在存有可燃气体的环境下使用电焊机,如果电焊机工作时产生火花,也可能会导致作业点附近的气体燃爆。
作业场所如果存在坑、洞,或护栏、盖板不全会造成人员失足跌落、滑跌等伤害;现场照明不足,也会造成作业人员误操作、误伤害。
GB30871已经将在禁火区内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列入动火作业,其原因是这些工器具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火花和高温,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他热分解反应。
在设备外壁动火,会使设备自身局部受热,若设备内留有物料,有可能受热分解甚至爆炸。
交叉作业、在动火作业现场从事可能会影响动火安全的其他作业,都会给安全动火造成影响。如在动火现场附近从事易燃物料的装卸作业,不同高度间的上下同时作业等。
动火作业时,如果作业现场未配备应急设施或人员缺乏应急处置能力,如果出现险情,不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都会使险情扩大。
作业前属地单位应对作业场所进行预处理,以满足动火安全要求。如对承载物料的容器和管道进行清洗、通入惰性气体置换、施加盲板与生产系统隔离等。
作业前,应由属地人员向拟实施动火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及周围情况进行告知,包括易燃易爆物质情况、对作业场所已经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情况、应急设施的准备情况、监护人情况、紧急联系人情况等。
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事先进行气体检测,对需要进入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还应该检测其中氧气含量和有毒气体含量,确保在安全范围内,对可能出现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实行连续监测,一旦出现超限,立即停止作业。当在设备外部动火时,应对设备、管道内的气体进行检测。
作业票是动火作业审批的重要凭证,作业前必须严格进行作业票的审批,对确定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再确认。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票规定了不同的审批人级别,做到作业级别越高,审批把关越严。
应尽量减少多工种、多层次的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需要交叉作业时应由专人协调管理。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监护人,对作业环节进行全程监督,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并立即处理作业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险情。
节假日及其它特殊情况下,企业人手少,管理力度弱化,因此就需要强化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力度。
GB30871-2014规定了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修订中的GB30871规定了“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增加了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够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来管理的要求,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一定经考核取得作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或证书未及时复审的人员上岗作业。
企业设置固定动火区,将可以离线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从装置中拆除,在固定动火区内作业,从而避免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
要做到在禁火区内使用的工器具必须为防爆型,否则应按照动火作业来管理,避免火花引爆气体。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实施工程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理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实施工程单位和使用单位理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装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施工许可,预先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办理相关审批施工手续,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3.实施工程人员应当接受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4.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配置情况,施工部位与其他部位之间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保证施工部位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垃圾,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局部施工部位确需暂停或者屏蔽使用局部消防设施的,不得影响整体消防设施的使用,同时采取人员监护或视频监控等防护措施加强防范,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室内应当能够显示视频监控画面。
7.9.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b)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c)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a)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
e)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11.0.4扩建、改建建筑施工时,施工区域应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区域如继续正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实施工程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地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6.1.9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方位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 用火、用电、用气是不是真的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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