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培训2018年安全《法律和法规》考前通

发表时间: 2023-12-17 01:44:26 作者: 爱游戏体育登录网页版入口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标准(技术事项要求,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监督管理机制①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支持、督促,及时协调、解决。③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⑤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有最终决策权的人,并非一定是法人。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投入的保障①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②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③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规定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处置①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企业不履行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②采取此项措施: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用书面通知。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①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事故上报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虚假证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3.1 矿山安全法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3.2 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机构审核①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三)、(六)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一)~(四)单位专职消防队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3.3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行规定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部门分工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1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报、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①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4.2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设定①法律设定,限制人身自由;②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③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④部门规章设定,作为具体规定,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3万元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①受委托的组织条件: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有技术②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况

  简易程序①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③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程序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的组织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①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③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3 行政许可法特征①前提:法律的一般禁止;②过程:有条件的解禁分类①一般许可;特许,有数量限制;认可;核准;登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实施①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听证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②听证程序

  4.5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评价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客观、真实。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①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②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③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待遇

  4.6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期限及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两级发证;一级发证。

  5.2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基本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限期达到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一)~(六)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5.3 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每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对在短期内屡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当关闭该煤矿,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危险化学品仓库①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

  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7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管理①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③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④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5.9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购买许可①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③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运输许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出口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5.10 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①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①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③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维护保养①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②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检验、检测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②电梯: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①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③电梯安全管理;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⑤客运索道安全管理;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锅炉作业:一级锅炉司炉;二级锅炉司炉;三级锅炉司炉;一级锅炉水质处理;二级锅炉水质处理;锅炉能效作业。电梯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电梯司机。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起重机械指挥;桥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车辆维修;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非金属焊接操作。

  5.1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要求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②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④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职业健康检查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③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高毒作业场所要求

  5.14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①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②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基本要求①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②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③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④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③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④组成: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时间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5.17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①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②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③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医疗补偿(此处多考数字,看书)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③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①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③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①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②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6.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重新培训①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②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6.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①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学时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考核①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 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围: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复审的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评估①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②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6.5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数字较多,看书)①人员密集场所范围②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事故隐患上报①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③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治理①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②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①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③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评审、公布、备案

  实施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③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6.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资质①分为甲级、乙级两种②甲级资质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基本要求①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②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③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④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6.10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管道的规划①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②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管道的运行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①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①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设计审查提供资料

  试运行①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验收评价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方案备案①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②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①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

  类别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预评价①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试运行①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②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③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①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14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③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并为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仪器。安全保障第七条到第十七条

  发包①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②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6.15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③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16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概念是指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种手段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通过构建并持续运行“双重预防机制”,可以做到“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意义重大。

  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分级①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在电子地图上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②事故隐患划分为重大和一般事故隐患。

  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程序1、风险辨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合理划分辨识单元,对客观存在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辨识。2、风险分类。对辨识出的风险,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风险类别划分。3、风险评估。即对不同类别的风险,采用“矩阵法”、“LEC 法”等常见的评估方法,确定其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包括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相应地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4、制定管控措施。针对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每一处风险制定科学的管控措施。5、实施风险管控。综合考虑风险类别、等级、所属区域及部门等因素,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风险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管控措施定期进行全方位检查,校验管控措施是否失效,确保风险处于可控状态。6、风险公告警示。结合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措施制定等工作,制作包含主要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事故报告方式等信息的岗位风险告知卡,并在相应区域、设备、岗位进行粘贴公告,确保所有从业人员了解所属区域、岗位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程序

  安全标准的种类1、基础标准2、管理标准3、技术标准4、方法标准5、产品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行业标准的备案。

  声明:山东省各地区都有直属分校:枣庄/济南/青岛/泰安/淄博/东营/滨州,学员可就近学习。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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