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级机关作业区安全捍卫处理准则
发表时间: 2024-02-18 00:00:34 作者: 资质荣誉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作业次序,保证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市机关事务处理局作业职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指市级机关作业区,是指市委机关作业区、市政府机关作业区。本准则适用于在市级机关作业区作业的一切部分、单位及进出市级机关作业区的一切人员、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作业区安全捍卫作业坚持“履职尽责、齐抓共管、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准则,实施统一处理,物防、技防和人防相结合。
第四条 市级机关作业区部分、单位理应当将新增、借调人员信息及时通报市机关事务处理局,以便处理收支证件。
第六条 市级机关作业区部分、单位运用设备修理、工程项目施工等暂时作业人员,应坚持先查看后运用的准则,对查看不合格或未经查看的人员不得运用。对运用的人员,要指定专人处理。
第七条 其他市直部分、单位作业人员进入市级机关作业区应当出示有用证件。
第八条 处理正常事务的外来人员须处理来客登记手续。阐明事由,征得受访单位赞同,凭有用理来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制止收废品、推销人员进入,送快餐、送水等为市级机关作业区供给作业、日子保证的,经答应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应当放入自行车车棚或指定区域,不得占用机动车辆停车位,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二条 除正在实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其他无证机动车辆须实施登记手续,换发暂时通行证之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出市级机关作业区限速5公里,制止鸣笛,避免产生擦碰。
第十五条 凡有货品运出车辆,须持有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品名、数量),保安员查验事实后,准予放行。运入货品的,收货单位须提早告诉市机关事务处理局。
第十七条 有重要会议、严重活动或车流量过大而对机动车辆的进出、停放实施交通管制时,驾驭人员应自觉遵守。
第十八条 在市级机关作业区安排、举行有外来人员参与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理应当提早1天告诉市机关事务处理局。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凭会议告诉或会议证件进入,应当自觉遵守机关作业区安全捍卫相关规则。
第二十条 查看、调查、观赏或其他来访的客人,招待单位理应当提早1天告诉市机关事务处理局。
第二十一条 机关作业区各部分、单位内部消防处理按照“谁主管、谁担任”的准则,实施安全防火职责制。公共区域消防处理由市机关事务处理局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机关作业区禁绝乱接电线,禁绝运用大功率电器。应当将燃烧物平息后放入垃圾筒,不得随意丢掉。
第二十四条 坚持分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通,不得在门厅、楼梯、过道内堆积物品,消防通道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各部分、单位对发现的公共区域消防危险应当及时告诉市机关事务处理局,对产生的火灾有义务先行安排施救并报警。
第二十六条 食堂、锅炉房、配电室、机房等要定时展开安全查看,避免各类事端产生。
第二十七条 各类密级文件的处理按《保密法》规则实行。制止在机关作业区燃烧抛弃物品。
第三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是市级机关作业区安保服务主体,市机关事务处理局实施辅导、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机关作业区各部分、单位理应当清晰一名安保联络员,担任本部分、单位社会治安归纳防治及消防作业,担任与市机关事务处理局安保科的交流和谐作业。
第三十二条 违背人员、车辆进出处理规则的机关作业人员,市机关事务处理局将通报至所在单位、部分,由所在单位、部分按人事处理权限追查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机动车辆处理规则的,视景象将作出暂扣、没收通行证及下年度通行证停办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冒犯治安处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做处理,因不尽职、不尽职形成火灾等事端的,按照法令来追查法令职责。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归纳作业区(原师专作业区)安全捍卫作业参照本准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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