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 2023-11-22 19:42:31 作者: 资质荣誉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最高检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案件流程监控的概念、原则和分工。根据《规定》,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流程监控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另外,《规定》明确了案管部门、办案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技术信息部门在流程监控中的分工配合。

  《规定》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对外移送的案卷材料、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案件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审核、提示、监督,并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列举。

  《规定》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措施,特别是对察觉缺陷、处理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发现问题途径包括,对受理和对外移送的案卷材料来审核,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核实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纪等不一样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督促纠正的方法。同时,为加强对流程监控工作的管理和成果运用,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应当与办案人员业绩评价挂钩。

  《规定》还明确了流程监控的责任,规定负有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预正常办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第三条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应当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

  办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问题、加强管理。

  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案件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四)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密封、签名或者盖章;

  (五)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是否及时存入合规账户、办理入库保管手续,是否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八)是否存在因不负责任造成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丢失、损毁,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形;

  (六)是否依照规定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

  (二)是否存在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却作出退回侦查机关处理决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未实际办理却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侦查机关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重点监督、审查下列内容:

  (一)已经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三日以内是否收到侦查机关的执行回执;

  (三)提起公诉、提出抗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十日是否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

  (八)是否依照规定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用户进行注册、审核、注销及权限分配等系统操作;

  (一)是否存在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被标记为不公开或者未及时办理公开事项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正在受理、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二)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案卡、流程、文书、数据等相关信息;

  对诉讼参与人签收后附卷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应当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备查。

  (一)网上操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错漏等违规办案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或者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示;

  (二)违规办案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三)违规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

  第十八条办案人员收到口头提示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提示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办案部门对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新审查并与办案部门充分交换意见。经复核后,仍有意见分歧的,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九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第二十条案件流程监控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日前,本报记者就《规定》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等,采访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人: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普遍设立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即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流程监控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有针对性地防范和纠正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检察权规范、公正、高效运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制度建设,2011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文件,都有专门条款对流程监控进行原则性规定,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程监控实施细则,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随着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案管职能的全面履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日益完善,以及各地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制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的时机日益成熟。2015年9月,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加迫切地需要制定全面、具体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研究制定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作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巩固规范司法行为成果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我们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文件稿,经过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现在正式发布实施。

  负责人:《规定》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总则性规定,包括流程监控的概念、原则和职责分工;二是流程监控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明确重点监控的主要环节和具体内容;三是流程监控的主要措施,主要是明确流程监控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四是流程监控的纪律要求。

  负责人:案件流程监控的对象是案件程序性问题,重点解决司法办案不规范、不及时、不完备等明显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涉及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权利保障、信息公开、网上办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因属于办案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应当通过办案部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审核把关进行监督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不干预,如果发现实体上有问题,提醒办案部门或报告检察长进行监督,另外,还可以在办结后组织质量评查,对实体和程序等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确认是不是真的存在问题。

  负责人: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流程监控,既要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又要避免给办案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规定》要求案件管理部门突出监督重点,讲究监督方式方法。一是把住两头,就是通过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核以及对办结后拟向外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二是管住中间,主要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预警、提示、查阅等功能,及时掌握办案进展信息,开展同步、动态监督。目前,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都已全面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办案活动,实现了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活动网上管理,办案行为网上监督,办案数据网上统计,下一步,还将根据《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系统的流程监控功能,提升监控的智能化、自动化、人性化水平,为全面开展流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规定》要求,对存在问题的,案件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处理措施,如对情节轻微的,进行系统自动提示或口头提示;对情节较重的,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通报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并报告检察长。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如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应当及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规定》要求,案件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并将案件流程监控情况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负责人:流程监控与诉讼监督、纪检监察都负有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职责,但在性质、任务、时机、方式和效力上存在差异。制定流程监控工作规定,既注意发挥好流程监控对办案活动全过程跟踪、近距离接触、发现问题早等优势,积极作为,同时又注意厘清职责、严守边界,避免越位、错位、重叠交叉,特别是对应当由诉讼监督部门进行法律监督的,以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做好衔接协调、相互配合,以强化监管合力。

  负责人:为了促进案件管理部门规范、有序地开展监控工作,《规定》要求,负有案件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违规干预正常办案活动。同时,《规定》还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防止该监督不监督、监督不力等问题。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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