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企业负责人因重大隐患入刑案例
发表时间: 2024-01-14 20:39:04 作者: 行业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各地对重大隐患责任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理,现将因重大隐患入刑的案例进行汇编,以此警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格外的重视安全生产,不能再犯以下列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涉及生产安全的明显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加了“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承担安全评价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定估计、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视测定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2月25日,滨州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召开,部署开展安全生产“起底式、倒查三年”排查整治行动。2月26日,博兴县在联合整治行动中,发现一台小型加油机等加油设备在一院落内,加油机北侧还发现一地下埋藏储油罐。办案民警通过进一步摸排走访,将嫌疑犯李某抓获。
经审讯,2020年12月份以来,李某在没有一点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购置小型加油机、铁罐等加油设备,并将铁罐埋于院子东边地下储存汽油,非法设点为外来车辆加油,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月4日,李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博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这是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公安局侦办的 首例危险作业案,也应该是自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山东第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3月16日,湖南省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日常巡查中发现七星街镇虎溪村地段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气体,在进一步查实后,发现其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且经营品种多、经营时间长、影响大。
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在娄底市局的指导下依法做出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经济处罚等决定,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涟源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娄底市县两级应急部门格外的重视其贯彻实施情况,并将其作为整治安全生产领域顽瘴痼疾、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来推进,建立了应急管理、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安委成员单位参与,县乡镇街道联动的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露头就打,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滨海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南区2009-1号地,成立于2019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某,主要是做生产混凝土预先制作的构件(管桩)。
2021年3月2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29条事故隐患,其中水泥罐未进行受限空间风险辨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为重大事故隐患(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当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止生产。2021年3月13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执行该局处理决定,仍在生产。3月17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停止供电决定书》,同时要求滨海县供电公司对该单位停止供电。2021年3月18日,供电公司对该公司下达了《配合停电通知书》。3月18日夜间、3月24日夜间、4月18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接电,强行组织生产。
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滨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但该公司拒不执行,擅自接电组织生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涉嫌犯罪。2021年4月23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滨海县公安局,2021年5月18日滨海县公安局对该公司做刑事立案,目前该公司法人姚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江苏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苏(F)危化经字(A)000578号,有效期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
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03月24日,属地政府于2019年12月关闭其化工生产,并拆除其化工生产设施设备。公司原主要是做纺织浆料助剂(S801浆料、粘合剂、柔软剂、洗涤剂)、家用纺织品生产、销售;厂房出租等。
姜某某。为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某某。为姜某某聘用人员,接受姜某某指令作为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
2021年4月,接群众举报,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原厂区内存在非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双氧水)的违法嫌疑。4月27日下午,经南通公安侦查、应急管理部门协助,在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厂区内现场查获:桶装过氧化氢37吨、储罐装过氧化氢60余吨、桶装氨水13吨、烧碱(氢氧化钠)20余吨。经查,姜某某(住江苏南通地区)系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具备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无储存资质。主要纯批发经营易制爆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等;其他危险化学品:氨水(含量>10%)、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等。同时,姜某某也为南通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原有普通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但于2019年底被属地政府关停化工生产、储存,并进行了化工生产设备的拆除,也将原危险化学品储罐进行了封存。自2020年6月起,为方便经营,姜某某在明知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仅有经营危化品资质,无存储危化品资质的情况下,指令胡某某(住江苏南通地区)为现场负责人,私自利用南通市天海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原封存的危化品储罐和空置的厂房大量储存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氨水、烧碱等从事销售经营。
2021年4月27日,现场发现的过氧化氢、氨水、烧碱被当场查封扣押,经南通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已安全转运并异地储存在具有化工存储条件的江苏豪杰物流有限公司内。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或许可,储存危险化学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工地,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涉嫌犯罪。 现场核查当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南通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案直接进行了刑事立案。目前嫌疑犯姜某某、胡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3月25日,肖某某、龙某某夫妇花费15万元人民币从何某某手中购得3个集装箱(内有汽油储罐、油桶)及改装的流动加油车一辆,用于从事汽油储存、经营活动,上述油罐位于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3月26日,肖某某、龙某某夫妇从山东购买了价值15万元的汽油(92号)储存在油罐。3月28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肖某某、陈某某(龙某某姐夫)两人驾驶改装流动加油车(号牌为:苏EL1Hxx)来到的汽油储罐区,将油罐内的汽油加入到面包车内的塑料油桶内。至7时左右加油完毕,陈某某在发动面包车过程中,车厢内突然起火。火势后由赶到的消防救援队员扑灭。事发后,常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行刑衔接要求,积极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接,会同市公安局内保大队、属地派出所对涉案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聘请专家对事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查明,位于常熟市古里镇的油罐区防火间距不足、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无阻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无消防应急救援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不具备汽油储存经营条件。肖某某、龙某某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总局45号令)规定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总局55号令)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肖某某、龙某某、何某某等未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进行安全性能条件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该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16日将该案移交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移送当日对有关嫌疑犯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1年5月8日,常熟市公安局对嫌疑犯龙某某、何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肖某某因身体原因暂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月8日上午,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惕,该仓库由简易钢棚搭设,但玻璃窗均被物体人为遮挡,从窗外看不到内部情况,直觉告诉执法人员里面“有问题”。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全方位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若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经现场询问得知,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该仓库用于储存经营危化品。但经执法人员核查,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嫌疑犯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多部门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对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戊烷罐储存仓库及戊烷气化间存在多项安全风险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仓库内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暂时不再使用戊烷相关设备,立即进行隐患整改。
2021年3月17日,和孚镇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相关设备正在使用,随即将情况报告给了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区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发现戊烷相关设备正在使用,戊烷罐储存仓库存在的重大隐患未整改,戊烷储罐内存有3月15日购进的戊烷约26吨,若发生泄漏爆炸,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企业不再使用戊烷相关设备,并对启动设备做了查封。
3月18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余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余某某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的事实供认不讳。因该案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充分的发挥行刑衔接机制,第一时间将该案件移交给南浔区公安分局,经过立案侦查,南浔区公安分局于3月24日对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危险作业罪”入刑,对有现实危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南浔区通过组织万人警示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典型案例曝光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提升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近日,温州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在对近十年来,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窝点及违法处理过人员进行“回头看”。发现曾因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人员洪某某仍有非法销售、存储危险化学品油墨的可疑,并将危险化学品油墨非法储存在鳌江镇某仓库。
3月24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精干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仓库为普通的砖木结构,未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仓库四周均为民房。在该仓库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油墨280桶,并予以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到安全地带。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非法储存点100米范围内住户200余户,常驻人员300余人,属于人员密集居住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若发生事故后果及其严重。
经调查,该批油墨属于洪某某(男,53岁,鳌江人)所有,其长期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并以“打游击式”将油墨储存在鳌江镇印务城周边民房及简易仓库,且洪某某分别于2013年、2015年因类似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油墨被县应急管理局行政罚款,属于屡教不改。
随后,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公安局积极对接,对洪某某予以立案侦查,县公安局于4月14日对嫌疑犯洪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强制措施。
江苏盐城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一般危化品经营(包括盐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苏(盐)危化经字(射)00053,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
滨海县某化机厂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1990年6月14日,主要是做紧固件、铸钢件、阀门等生产制造。该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到盐酸。3.戴某某(曾被公安机关因采购危化品未备案处理),案发时在盐城市某化工贸易公司负责销售(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时40分,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滨海县某化机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盐酸仓库有一名人员(戴某某)正在从盐酸储罐抽取盐酸装到塑料桶内放置三轮车上,经检查人员现场口头询问,三轮车上的桶装盐酸准备运往其他铸造厂。园区安监局检查人员立即向园区派出所报告,派出所到场取证后将某化机厂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和当事人戴某某带回调查。4月22日,滨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将该案件移交至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滨海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案件后,局主要领导格外的重视,立即派人调查。经调查,盐城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主要是做危化品经营项目(不得代存代储),在滨海业务主要由戴某某负责。戴某某为了销售方便,分别于2016年、2019年和某化机厂的法人张某某口头协商,在某化机厂内先后放了两台盐酸储罐(25吨/台)让其储存盐酸,经双方协商,某化机厂提供场地让盐城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盐酸,其使用盐酸的费用与租金相抵。2016年至今,戴某某在滨海负责业务联系,根据各家铸造厂在公安机关开取的《盐酸购买备案证明》统计数量,联系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由王某某发货,每次发货王某某安排槽罐车(30吨左右)运至滨海某化机厂,卸货至储罐内,戴某某根据各家使用数量,用塑料桶(25公斤/桶)分装后送往各家铸造厂。2021年4月27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储罐内的物质进行抽样,同时查封,并安排专人送往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登记中心进行检验确定,鉴别判定的结果该物质为盐酸,属于危险化学品(5月7日取得鉴定报告)。
2021年4月26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对滨海县某化机厂及其主管人员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盐城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或许可,经营、储存盐酸,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工地,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情形,涉嫌犯罪。2021年5月7日,滨海县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至滨海县公安局。2021年5月13日,滨海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行刑事立案,目前嫌疑犯王某某、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6月8日,莱阳市在开展动火作业突击检查时,发现团旺镇旭昌汽修厂2名作业人员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也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的情况下,违规电气焊割动火作业,立即将2人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
为强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防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事故,莱阳市成立了由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各镇街组成的专项工作组,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举报查处等各种方式,对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作业审批等情况做深入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截至目前,已立案查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37起,行政拘留4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