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存在6条安全隐患!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被罚

发表时间: 2024-04-09 07:26:48 作者: 行业新闻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建罚﹝2023﹞第22号处罚决定书关于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检查发现,由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市北区辽阳西路绍兴路项目未履行监理职责,现场存在安全体系建设不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在岗;局部基坑未完全支护,临时用电个别使用非标电箱,塔吊作业区域下集中作业区未搭设防 护棚等6条安全隐患。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

  同时,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还公示了青建罚〔2023〕第023号处罚决定书关于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案件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安全检查时,发现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市北区辽阳西路绍兴路项目未履行监理职责,现场存在安全体系建设不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未按要求落实;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在岗;局部基坑未完全支护,临时用电个别使用非标电箱,塔吊作业区域下集中作业区 未搭设防护棚等6条安全隐患。

  依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万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处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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