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原市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4-19 19:49:33 作者: 行业新闻
为有效防范化解建设领域安全风险,消除各类隐患,严防各类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和第四届中阿博览会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为期100天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落实预防的方法。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有效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一)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槽)开挖防护,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测试、安装验收、使用登记、按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企业有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四)脚手架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及审批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专家论证情况;脚手架搭设、拆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脚手架搭设、拆除是否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实施;脚手架搭设分阶段组织验收情况等。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网施工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会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各县(区)围绕目标任务组织并且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做好辖区建筑安全生产的专项整治行动,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要做好动员、指导、验收。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改(即日起—2019年7月底),各县(区)、各施工公司、监理单位要立即行动,边制定实施方案边开展工作,着力抓好宣传动员,抓实专项行动,排摸情况,建立台账,治理隐患,完善设施。在排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风险隐患,要跟踪督查整改。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集中整治(8月1日—8月31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检查计划,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在建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全覆盖。对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逐一明确治理责任,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集中曝光,并实施严厉惩戒。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整改提高(9月1日—9月3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回头看”,对本辖区内各企业组织专项行动情况做检查验收,从制度建立、组织实施、工作成效等方面组织验收,注重收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高。
(一)要格外的重视。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和要求,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督导。要结合本辖区工程建设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特别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及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的督导,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控体系。重点检查实施工程单位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审核等。
(三)要严格执法。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没有落实整治要求而引发伤亡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格按规定对发生意外事故的施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做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提请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统筹推进。要统筹谋划,总体布局,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安全信用建设,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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