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部门预算

发表时间: 2024-06-16 09:24:14 作者: 行业新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三)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统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五)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六)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二级预算单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本级、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省局所属事业单位为三级预算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三级预算单位包括: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上年结转等;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等。2021年收支总预算 225,906.12万元。

  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118,518.42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 88,369.98万元、上年结转 30,148.44万元;支出包括:教育支出 394.6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1,237.4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 4,671.9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051.00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75,163.34万元。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 88,369.98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 62,068.23万元。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公用经费和煤矿安全专项、信息化运行维护专项等项目中的非急需非刚性支出;退休人员退休费由社保统筹发放,减少退休费支出;中央基建投资项目经费减少,以上经费减少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

  1.教育(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预算数为 394.69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增加 44.35万元,增加 12.66%。主要是人员变化和职务职级变动增加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预算数为 8,116.42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 23,876.25万元,下降 74.63%。主要是多数单位离退休人员已纳入当地社保,安排离退休费用减少。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预算数为 78.06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585.49万元,下降 88.24%。主要是多数单位离退休人员已纳入当地社保,安排离退休费用减少。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预算数为 1,895.35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增加 47.41万元,增长 2.57%。主要是人员变化和职务职级变动增加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预算数为 4,779.59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增加 4,102.71万元,增长 606.12%。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经费增加。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预算数为 2,390.16万元,比2020年执行数增加 2,096.50万元,增长 713.92%。主要是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经费增加。

  7.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预算数为 4,270.01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375.48万元,下降 8.08%。主要是行政单位医疗经费减少。

  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预算数为 4,371.00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增加 17.50万元,增长 0.40%。与 2020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预算数为 8.00万元,与 2020年执行数持平。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预算数为 2,662.00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 4.50万元,下降0.17%。与 2020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11.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行政运行(项)预算数为37,773.02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 38.40万元,下降 0.10%。与 2020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1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预算数 2,610.38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41,908.18万元,下降 94.14%。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减少。

  13.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煤矿安全监察事务(项)预算数 9,813.03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3,032.98万元,下降 23.61%。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经费。

  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煤矿应急救援事务(项)预算数 50.00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 93.00万元,下降 65.03%。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经费。

  15.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事业运行(项)预算数 7,883.45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增加 468.56万元,增长 6.32%。主要是人员变化和职务职级变动增加支出。

  16.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其他煤矿安全支出(项)预算数 1,274.82万元,比 2020年执行数减少 168.93万元,下降 11.70%。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经费。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74,621.7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58,865.2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

  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 15,756.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3,228.9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96.5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970.09万元,公务接待费 162.32万元。比 2020年减少 20.00万元,压缩 0.62%。主要原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因公出国(境)任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和公务接待费支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设立本项目。本项目共涉及 145个

  二级项目,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调研与新闻宣传、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煤矿安全行政许可与监察执法、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煤矿安全法治标准化工作、矿山安全专项经费等。上述二级项目基本涵盖了履行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拟定、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生产科研指导和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等各项职责。

  习、总理等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煤矿安全专项是延续性项目,通过项目的持续实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执法力度不断加强,不断减少和消除企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促进煤矿企业安全防范意识提升,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

  高,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逐渐减少,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2020年12月,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山安全监察局。设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可通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复工复产专项监察、中央企业专项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推动防范化解尾矿库风险和重点地区尾矿库治理等工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各二级项目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预算编制科学合理,项目预期成果明确,实际效果显著。

  一是根据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程、标准及政策,找准、盯紧高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严控准入门槛,推行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二是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不同时段和季节特点部署开展针对性、集中式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全力遏制重特大事故;三是健全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重特大事故舆情应对,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社会影响。

  本项目主要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主要用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调研与新闻宣传、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煤矿安全行政许可与监察执法、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煤矿安全法治标准化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用于开展煤矿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联合执法和事故救援抢险、非煤矿山复工复产专项监察、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业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尾矿库治理等工作。

  2021年煤矿安全专项经费项目主要成果产出:开展国务院委会综合督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隐患排查、形成安全生产课题研究报告、开展非煤矿山地方监管和国家监察体制研究并形成报告、修订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制修订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标准体系、修订《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评估并形成报告、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拍摄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等。

  2021年拟安排该项目一般公共预算 9,155.42万元,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调研与新闻宣传、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煤矿安全行政许可与监察执法、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事故调查统计专项、煤矿安全法治标准化工作、煤矿安全科技和灾害防

  治研究等项目经费 1,801.26万元,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煤矿安全专项经费 5,994.16万元,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专项经费 1,360.00万元。

  2021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监察分局等 104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13,947.09万元,较 2020年预算减少 1,182.98万元,降低7.82%。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经费。

  2021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12,164.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8,450.8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1,000.37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713.03万元。

  截至 2020年 7月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 79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 1辆、机要通信用车 59辆、应急保障用车 7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41辆、其他用车 616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用车。单

  位价值 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88台(套),单位价值 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19台(套)。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52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 1辆、应急保障用车 12辆、其他用车 39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1台(套),租用业务用房 3,401.11平方米。

  2021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318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3,748.2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0万元;纳入以部门为主体的重点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 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5,994.1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0万元。

  (三)事业单位营收: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另外的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教育(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指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补助支出。

  (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指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用于张氏帅府保护方面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监察分局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三)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

  (十四)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

  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

  (十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 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 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八)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行政运行(项):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监察分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九)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监察分局开展后勤服务和基本建设项目等项目支出。

  (二十)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机关服务(项):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文件印制、办公楼日常维修维护等后勤保障服务的支出。

  (二十一)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煤矿安全监察事务(项):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监察分局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明查暗访、政策制定、标准制定、业务培训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二十二)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煤矿应急救援事务(项):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事业运行(项):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不含机关服务中心)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二十四)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煤矿安全(款)其他煤矿安全支出(项):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本级、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监察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其他用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接着使用的资金。

  (二十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九)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十一)“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

  中国公共安全装备网作为警用消防装备领域主流新媒体,深度报道行业大事件,专业视角解读装备发展,装备招标采购、每日新品发布、采购大数据与线下论坛研讨会,是行业内企业营销推广最佳帮手,为企业品牌提升,产品推广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为行业计算机显示终端、制造商、代理商提供精准营销策划与推广方案的B2B电子商务交流合作平台。



最新文章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