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有限公司安全死亡事故频发被多次处罚、整改、停工、红牌

发表时间: 2023-12-05 18:10:15 作者: 行业新闻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11月21日发布《关于湘江新区卓越·中寰项目汽车吊侧翻事故情况的通报》:

  2020年11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湘江新区卓越·中寰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湖南绿岛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实施工程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汽车吊在19#栋地库顶板吊运木方时发生侧翻事故,吊臂掉落在作业面,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局格外的重视,责成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督促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科学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对全区项目进一步组织并且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2021年06月30日发布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区在建房建市政 工程立即停工整改的通知》显示:2021年5月30日,柳州市荣和天誉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我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责令事故项目相关单位深刻自查反省。

  根据自治区应急厅转来的5月份事故信息并经核认,2021年5月301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项目负责人:胡志林;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大勇,项目经理:彭云,专职安全员:银小东;监理单位: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总监理工程师:阮昌义。根据我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责令事故项目相关单位深刻自查反省。具体要求如下: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督促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停工整改(该公司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平台中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列表详见附件,各地还应核查其是否有未列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平台的项目)。

  (二)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下发的停工整改指令,并在整改完成后需由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对事故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严格督促落实整改,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

  (四)我厅委托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上述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凡整改未达到合格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复工;达到合格条件的,应书面同意复工。如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进一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及复工检查情况,以及对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督促落实情况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电子邮箱:),发出的扣分通知书等材料电子扫描件请一并报送。

  (六)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督促落实事故企业项目全区停工整改制度,并按照本通知第(五)项的要求报送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辖区内的项目停工整改和复工检查情况材料。对未落实停工整改制度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2021年度设区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考核内容。

  (七)请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责成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深刻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并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原因、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内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经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纸质扫描件发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子邮箱:。请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审核把关,相关单位对事故原因分析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内部处理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通过,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

  (八)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书面复工检查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公司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可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投诉。

  附件: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平台中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列表

  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管理局发布《金茂书院(F103-1地块)项目“5.1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公示》(以下简称:“公示”)显示,2020年5月12日16时左右,在渝北区仙桃街道金茂书院(F103-1地块)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渝北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仙桃街道办事处、仙桃派出所等单位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委托,成立了由渝北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仙桃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参加的金茂书院(F103-1地块)项目“5.12”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目前,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已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现向社会公示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1、车辆超载。渝D·J086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运输,核定装载量为16370KG(约7.49 m3),本次运输实际装载量为35150KG,超核定装载量。

  2、施工便道不规范。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临时施工便道未按照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对临时施工便道进行硬化,便道宽度未达到方案要求。”

  事故间接原因如下:“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未对荣某进行备案登记,且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隐患排查不到位。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未检查发现驾驶员荣某未经培训从事本公司混凝土运输业务和车辆超载运输的安全隐患;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临时施工便道不符合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隐患。”

  重庆市渝北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史某处罚款3.0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处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曝光台栏目发布《事故信息曝光(漳州万益中心)》显示,2020年12月23日上午7时45分许,万益财富中心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漳州万益有限,杨海水,项目负责人王燕芹;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清,项目黄传凯;单位为厦门仕通达建设工程,法定代表人李永才,彭小伟;为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月,张栩。

  1月7日,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官网分别公布了3起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这3起高坠事故共致3人死亡,原因均包括作业中未正确系挂安全带。

  2020年2月27日,渝北区石船镇胆沟村东环铁路DHZQ-6标段319国道跨线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贺某受伤,贺某送医后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某在临边高处作业时未正确系挂安全带、作业区域无临边防护。间接原因为施工组织不合理、 隐患排查不到位。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被罚33万元。

  2020年3月30日,重庆合长高速HC04标秦家山大桥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李某在作业时未正确系挂安全带、安全防护缺失。间接原因为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被罚31万元。

  2020年6月18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两江春城三期1号地块1.1标2号楼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123万元。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钟某某在2号楼13层进行构造柱浇筑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作业过程中坠落至10层防护棚上受伤死亡;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防护网。间接原因为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罚31万元。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

  附件: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

  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消息,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11月21·

  2020年11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湘江新区卓越·中寰项目(建设单位:::)一汽车吊在19#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局高度重视,责成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督促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科学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举一反三对全区项目进一步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2020年12月30日公布的《事故信息曝光(漳州万益财富中心)》显示:2020年12月23日上午7时45分许,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万益财富中心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23日上午7时45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水,项目负责人王燕芹;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清,项目经理黄传凯;劳务分包单位为厦门仕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才,项目经理彭小伟;监理单位为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月,项目总监张栩。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由于柳州市荣和天誉项目发生高坠致死事故,三局一公司被责令全区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

  据介绍,2021年5月30日,柳州市荣和天誉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大勇,项目经理:彭云,专职安全员:银小东;

  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总监理工程师:阮昌义。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责令事故项目相关单位深刻自查反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下发的停工整改指令,并在整改完成后需由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对事故项目建设单位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严格督促落实整改,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

  如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进一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随后包括泉州市长在内的49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而2017年3月3日厦门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C区C3楼南侧屋顶坡屋面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砸塌地面红运川菜海鲜楼的雨阳棚,导致雨阳棚底下的就餐人员2人死亡、5人受伤的安全责任事故,至今四年过去了,仍未见相关部门公布问责结果。

  明发商业广场“3.3”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表明,于2017年3月3日22:00时许发生的屋顶坡屋面水泥砂浆卧瓦层整体滑落事故,是一起因中建三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明发商业广场项目部、项目监理单位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项目建设单位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而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获悉,由于管理不到位、施工进度落后,工程无法如期竣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列入“黑名单”。

  据介绍,合肥职业技术学院汇心湖校区建设项目是合肥市重点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该项目二、三标段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由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致使其中体育馆和图书馆两个单体工程至今尚未完全竣工。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规及合同相关规定,合肥市重点局决定对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该局“黑名单”,今后三年内不得参与该市重点局管理项目的建设投标。同时责成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派公司领导驻现场解决资金、材料设备等一系列问题,要求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加强对所属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督促其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另外,建议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和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2021年06月30日发布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责令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区在建房建市政 工程立即停工整改的通知》显示:2021年5月30日,柳州市荣和天誉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我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责令事故项目相关单位深刻自查反省。

  5月份事故信息并经核认,2021年5月30日,柳州市荣和天誉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项目建设单位: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项目负责人:胡志林;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大勇,项目经理:彭云,专职安全员:银小东;监理单位:广西共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总监理工程师:阮昌义。根据我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的要求,现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区范围内施工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并责令事故项目相关单位深刻自查反省。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督促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停工整改(该公司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平台中的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列表详见附件,各地还应核查其是否有未列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及“桂建通”平台的项目)。

  (二)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下发的停工整改指令,并在整改完成后需由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对事故项目建设单位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严格督促落实整改,该停工的要坚决停工。

  (四)我厅委托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复工检查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上述公司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凡整改未达到合格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复工;达到合格条件的,应书面同意复工。如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请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进一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停工整改及复工检查情况,以及对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所有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督促落实情况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电子邮箱:),发出的扣分通知书等材料电子扫描件请一并报送。

  (六)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督促落实事故企业项目全区停工整改制度,并按照本通知第(五)项的要求报送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辖区内的项目停工整改和复工检查情况材料。对未落实停工整改制度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2021年度设区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考核内容。

  (七)请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责成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深刻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有关整改措施并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原因、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内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经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纸质扫描件发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电子邮箱:。请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审核把关,相关单位对事故原因分析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到位、内部处理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通过,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

  (八)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书面复工检查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组织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公司在建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可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投诉。

  2019年4月13日9时34分许,龙华街道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龙华府办〔2017〕9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市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工会)、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龙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地址位于龙华区人民路与工业西路交汇处,总建筑面积为588940.67平方米,合同价格约108631万元。该工程为市报建项目,是壹成中心3个在建工程之一(13号地块、9号地块和7号地块),发生事故的7号地块(壹成未来花园)共分为4个工区(1区、2区、3区、4区),1区为事故发生区域,截止事故发生时,该工程裙楼结构施工已完成,塔楼处于主体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深圳市鸿荣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荣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西侧陇华公司工业区F栋一层106A;法定代表人:姚如忠。

  2.施工单位: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吴红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42002805;有效期:2020年12月0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可字〔2005〕000001。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实际管理单位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9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7层;负责人:王小林。

  3.监理单位: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力监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第2层201房;法定代表人:徐崇福;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14009455-4/3;有效期:至2019年09月12日。

  4.劳务单位:广州市鑫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天劳务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12栋101号;法定代表人:郭永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404817,有效期:至2021年03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可字〔2016〕000335。

  1.蒋武,男,35岁,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928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深圳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2.饶威,男,35岁,湖北黄石人,身份证号码:129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负责公司安全、质量、投诉等工作。

  3.柯志强,男,44岁,湖北黄石人,身份证号码:217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全总监。

  4.宋承骞,男,55岁,湖北荆门人,身份证号码:102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壹成中心13号地块工程执行经理。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5.江霄,男,31岁,湖北武汉人,身份证号码:921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壹成未来花园工程执行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6.苏岗,男,34岁,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713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名义项目经理,实为该工程3区负责人。

  7.赵利波,男,50岁,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507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副经理。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8.严立飞,男,47岁,广西岑溪人,身份证号码:612XXXX,壹成未来花园工程监理总监。

  9.何亮,男,27岁,湖北黄冈人,身份证号码:704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壹成中心13号地块工程安全员。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0.郑培锋,男,28岁,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530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园林施工员。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1.高朋朋,男,27岁,河南驻马店人,身份证号码:521XXXX,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壹成未来花园工程施工员。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2.郑海雄,男,32岁,湖北老河口人,身份证号码:824XXXX,壹成未来花园工程施工员。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3.陈国建,男,30岁,福建莆田人,身份证号码:430XXXX,鑫天劳务公司生产经理。5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4.杨九华,男,38岁,重庆合川人,身份证号码:824XXXX,鑫天劳务公司员工,壹成未来花园工程普工工长。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月13日11时许,江霄授意赵利波在项目部生活区(即雷祐生活区)伪造一个非生产安全事故事发现场,并安排陈国建带两名工人去配合赵利波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宋承骞又安排何亮去雷祐生活区配合赵利波。陈国建根据赵利波要求,安排杨九华和刘兵参与伪造雷祐生活区事故现场。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时,郑培锋带民警指认雷祐生活区假事故现场。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人员将陈国建、张清平带回单位问询,两人均隐瞒事故线日晚,江霄感觉该现场存在漏洞,4月14日,又把5号地块裙楼作为第二个假事故现场,并安排高朋朋配合郑海雄向民警指认5号地块裙楼现场。

  1.工程建设单位鸿荣源公司成立了项目部,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按时向施工单位支付了安全文明管理措施费,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

  2.工程施工单位中建三局一公司(工程实际实施单位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了壹成未来花园项目部,有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管理文件,组织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每天开展施工安全巡查。存在问题:

  (1)事故风井口处无明显警示标志,作业工人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均不知晓事发位置为风井水平防护盖板,其下方是孔洞,以为是浇筑楼板。

  (2)壹成未来花园工程登记的项目负责人与实际负责人不符,项目实际负责人江霄无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经理的条件。

  3.工程监理单位建力监理公司任命了监理总监,编制了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监理日志、验收记录、施工方案审批等记录齐全。但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发现项目实际负责人未持证上岗、安全主任不在岗履职的问题,未发现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

  4.工程主管部门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自对该事故发生项目主体工程监督以来,截至2019年4月16日,共计监督检查19次,监督频率约1-2次/月。累计签发执法文书27份,其中监督意见书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5份,责令停工通知书4份,红色警示企业1家,人员1名,黄色警示企业1家。

  鑫天劳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18万元人民币,赔偿款项已全部支付到位。

  2019年4月13日,普工工长杨九华安排曾某元到1区E栋5楼打混凝土渣。曾某元完成工作后,杨九华又安排其到1区E栋4楼夹层打落地灰和混凝土渣。9时34分许,曾某元在事故风井口内用小电镐打混凝土渣时,脚下地面突然坍塌坠落,击穿二楼水平防护盖板后,坠落至1楼。

  事故发生后,普工班领班刘兵和工友钱友碧赶往一楼坠落点对曾某元实施救援,刘兵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将曾某元送往龙华人民医院救治。11时许,曾某元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赶往坠落点对伤者实施救援,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4月13日11时22分许,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卫生健康局和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通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本局和龙华街道安监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调查取证。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相关政府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某元,男,54岁,四川遂宁人,身份证号码:222XXX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35)证明曾某元的死亡原因为高坠。

  风井口水平防护盖板表面铺盖有混凝土渣,难以辨识混凝土渣底部为盖板和孔洞,风井口处无明显警示标志。曾某元在风井口盖板上使用电镐打凿混凝土渣,电镐打凿形成的冲击力致使水平防护盖板端头脱落,导致盖板翻转掉落,曾某元随之坠落,击穿2楼水平防护后,坠落至1楼地面。

  1.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

  2.建力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项目实际负责人未持证上岗、安全主任不在岗履职;未发现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

  3.蒋武作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深圳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4.柯志强作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全总监,未有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江霄作为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实际负责人,未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

  6.赵利波作为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建设项目副经理,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施工和管理,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

  7.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建设项目经理苏岗,名义上担任壹成未来花园工程经理,实为该项目3区负责人,履行项目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

  8.壹成未来花园工程监理总监严立飞,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项目实际负责人未持证上岗、安全主任不在岗履职;未发现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

  (1)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伪造事故现场,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未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技术和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第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建力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项目实际负责人未持证上岗、安全主任不在岗履职;未发现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第三条规定对其处理。

  (1)江霄作为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实际负责人,未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另江霄组织人员伪造事故现场,指使相关人员作伪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赵利波作为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副经理,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施工和安全管理,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另赵利波组织人员伪造雷祐生活区事故现场,指使他人作伪证,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壹成中心13号地块工程执行经理宋承骞,参与组织伪造雷祐生活区事故现场,意图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4)壹成未来花园工程施工员郑海雄,参与伪造雷祐生活区事故现场,将事故发生位置指向雷祐生活区假事故现场,意图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5)壹成中心13号地块工程安全员何亮,参与伪造雷祐生活区事故现场,意图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6)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园林施工员郑培锋,指认假事故现场,意图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7)壹成未来花园工程施工员高朋朋,指认假事故现场,意图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8)鑫天劳务公司生产经理陈国建,参与伪造雷祐生活区事故现场、作伪证,将事故发生位置指向雷祐生活区假事故现场,意图隐瞒事故真相。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9)鑫天劳务公司驻壹成未来花园工程普工工长杨九华,参与伪造雷祐生活区事故现场。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处理。

  (10)蒋武作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深圳分公司日常运营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1)饶威作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质量等工作。在事故发生当天即知晓伪造事故现场的事实,未及时制止,默许了相关人员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意图谎报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12)柯志强作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全总监,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3)壹成未来花园工程项目经理苏岗,履行项目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议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4)壹成未来花园工程监理总监严立飞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项目实际负责人未持证上岗、安全主任不在岗履职;未发现风井口无明显警示标志和电镐打凿会导致盖板翻转坠落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一)责令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召开事故警示会,提高安全意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逐条落实整改。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确保安全管理不留漏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二)建力监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审核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和履职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施工方抓好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三)住建部门要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实施工程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施工作业,严查项目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不在岗、不履职行为,压降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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