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发布新建住宅全装修新政!装修标准为1500 — 2000 元㎡

发表时间: 2024-06-11 04:44:44 作者: 新闻中心

  7月1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新政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8月1日之后取得预售许可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将按新政要求实施。

  新出台的全装修完善政策,明确了哪些重要内容?全装修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装修价格如何评估的、如何保证其公正性?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一一进行了解读。

  《通知》将装修分为基本装修和升级装修,明确“所有全装修住宅房源均应提供基本装修方案。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提供若干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全装修住宅房源基本装修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不低于1500 元/㎡、不高于 2000 元/㎡。经评估,基本装修标准低于 1500 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行整改;高于 2000 元/㎡的,按2000元/㎡计算。

  基本装修,要求符合“基本设施配置完备、基本使用功能具备”的标准,达到入住标准。

  看到这里,很多市民会有疑问,这“基本装修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不低于1500元/㎡、不高于2000元/㎡”是如何评估出来的,并如何确保其公正性呢?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首先,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立我市全装修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1个月,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所有房源的装修具体方案(含升级装修方案),并提交委托评估申请。

  其次,在属地住建部门监督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选取一家评估机构,并签订价格评估委托合同。

  此外,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提供的资料,参考现行计价依据,结合项目所在地评估期市场化可比价格水平做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经评估,基本装修方案价格低于1500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改达标后重新进行评估。

  在保障评估公正性方面,该负责这个的人说,评估规则主要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不得违背职业道德、玩忽职守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努力配合评估机构工作,不得干扰其正常的评估活动,不得以贿赂、利诱等不正当方式干扰价格评估活动。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评估规则也明确了相应的信用惩戒、限期整改、暂缓受理预售申请等处理措施。

  住宅全装修,样板房设置必不可少。《通知》指出,交付标准样板房可在售房源内设置,也可以异地就近设置。全装修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1套基本装修交付标准样板房,如有升级装修方案的也应设置相应的交付标准样板房。交付标准样板房应严格按照对应的装修具体方案建造,并在预售前完成。

  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为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那么,针对样板房监管,具体还有哪些主要措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交付标准样板房应当与对应户型的交付房屋保持一致,“所见即所得”,不得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装修用到的材料和装饰物品。

  其次,对未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户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书面告知购房者该套型与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差异。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展示效果的非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入口处醒目标识“非交付标准样板房,仅供购房者参考”字样,样板房内非交付标准的设施设备、装修用到的材料和装饰物品均应采用醒目标识提醒购房者。未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户型不可以设置非交付标准样板房。

  第四,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属地住建部门组织评估机构对交付标准样板房进行现场检查、核对,交付标准样板房与装修具体方案相符的,方可对外开放。为了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市场中的主体责任,政策文件规定,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检查、核对结果原则上不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装修纠纷中有关事项的免责依据。

  第五,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展示内容,不得擅自拆除、移位或调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留存交付标准样板房的主要装修用到的材料样品,留存期限与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限一致。

  第六,异地设置的交付标准样板房移位至可售房源的,除两者的户内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和装扮修饰的效果等应当保持一致外,还需依规定履行相应的书面告知购房者、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备、经住建部门组织检查并核对等程序。同时为了充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政策文件还规定原交付标准样板房需在可售房源内的交付标准样板房开放满30日后方可拆除。

  政策文件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样板房管理中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诚信行为有相应的监管及惩戒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尊重购房者选择基本装修方案的权利,不得捂盘惜售,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购房者选择升级装修方案;

  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者选择升级装修方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升级装修协议。3个月期满,所有全装修住宅房源(含已售、未售)均应确定具体装修方案,未售出的房源一律按基本装修标准确定具体装修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所有全装修住宅房源具体装修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装修工程有关联的资料报送属地住建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落实住宅全装修主体责任,完善分户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控,积极试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规范全装修住宅销售、宣传及售后服务行为,杜绝交付标准样板房与对应的装修具体方案不一致等情形。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廖鑫 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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