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明确:企业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发生意外事故时承担主要责任
发表时间: 2024-03-05 03:03:09 作者: 爱游戏体育登录网页版入口
公司的检维修项目承包给了其他公司,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果承包商的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我们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19年7月15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辖区,日照程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程皓)在使用抓机进行装载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直接原因:翻斗车在抓机作业半径内进行停车卸货作业,翻斗车司机高某在翻斗车满载的情况下,将液压缸升到最高处,车辆的重心处于高位,极不稳定;抓机司机王某用抓手调整卡在翻斗车后篓的压块,导致翻斗车受力不均,造成翻斗车侧翻。
调查还发现,高某不具翻斗车驾驶资质,淮安军骉起重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军骉)与日照程皓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互相可能危及对方安全,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沟通与协调。
高某,无资质作业,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军骉,未与程皓机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沟通与协调,对于高某无资质作业问题未查实,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程皓机械,未与淮安军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沟通与协调,放任交叉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周某东,淮安军骉安全员,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存在的隐患未得到一定效果控制和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马某,程皓机械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福,程皓机械的安全员,对于翻斗车在抓机半径内作业的问题未掌握未查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31日18时56分,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的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公司富余煤气发电站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46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富余煤气发电站9#锅炉高炉煤气管道用于隔断煤气的关键装置蝶阀未关闭到位,在煤气管网压力突增的情况下,大量高炉煤气通过蝶阀将U型水封击穿进入炉膛,造成炉膛内、外的实施工程人员中毒。
调查发现,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公司通过签订《首钢水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将外委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转嫁给施工方,由施工方编写了简单、无可操作性的《首钢能源公司9#锅炉稳燃柱更换实施工程的方案》,未履行对施工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外委项目以包代管。现场监护人员未严格按照《首钢能源公司9#锅炉稳燃柱更换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对施工人数和砌筑高度进行相对有效监督。
杨某举,富余煤气发电站班长,负责施工项目安全性能条件确认及现场监护。未按规定对蝶阀启闭状态进行现场确认即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同意。煤气泄漏时,未能迅速组织实施工程人员撤离现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曹某,富余煤气发电站职工,协助班长对施工项目进行现场监护。发生煤气泄漏时,未能迅速组织实施工程人员撤离现场,在救援过程中受伤。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刘某,能源公司生产保供室安全组安全员,负责事故当天现场安全监护。将现场安全监护交接给不具备煤气防护知识的人员,且交接时未告知安全风险,在救援过程中受伤。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郑某檑,能源公司生产保供室安全组主任,负责能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对未提及煤气区域作业安全措施的《能源公司9#锅炉稳燃柱外委更换的外委施工安全、环保措施申报表》进行了审批,未对富余煤气发电站蝶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王某宇,能源公司CEO,负责能源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等全面工作。对能源公司安全管理失察(未督促指导设备组建立蝶阀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维修、校验制度,未对蝶阀开展日常检查与维护,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项目工程的审查把关不严,未督促制定9#锅炉稳燃柱外委修复项目工程的实施工程的方案、安全保护的方法及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解析: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时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样规定,一种原因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有利于明确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1:2017年7月12日,深圳市原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京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地出租给其他单位,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执法人员当即对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对深圳市京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陆仟元人民币罚款。
案例2:2016年4月,深圳市原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康世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深圳市粤昌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但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租赁合同中也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执法人员当即对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责令深圳市康世隆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19年3月19日,江苏常州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常州市武进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有关的资料后发现:该企业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19年7月17日,浙江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双百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车间出租给绍兴恒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诸暨市荣辉汽车修理厂、诸暨市华洲机电有限公司喷涂分公司等企业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2019年8月7日,浙江省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桐乡市虎啸联丰水泥制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桐乡市辉煌粉煤灰有限公司,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执法人员当即对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朱某某,作为桐乡市虎啸联丰水泥制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责任人朱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1年2月26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1层其中1个车间转租给乐清市白石××模具厂,将5-7层转租给乐清市××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均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厂房租赁协议中只有:“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条款提及安全生产工作,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在上述两企业搬进厂房开始生产作业后,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也未与该两家企业重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乐清市××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处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7:闲置的厂房租出去了,签了租赁合同,却忘了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的一个企业,因出租厂房时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1万元,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罚款1500元。
- 上一个: 明确了!厦门全市大排查!
- 下一个: 大华·秀丽麓城项目10月出售达125亿